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(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)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
修正條文第 38 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;第 5~7、13~15、18、26、50、5 1、56、58、59、71 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;其餘自公布日施行。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4B.asp?FullDoc=所有條文&Lcode=D005004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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